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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县属集体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应保未保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3〕6号
2003-01-14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县属集体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应保未保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00248503X/2003-06679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3—0046
法规文号浙劳社复〔2003〕6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3 18:06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县属 集体企业社会养老保险 应保未保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3]6号 平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未参保的县属集体企业职工到龄后可否办理退休手续的请示》(平劳社险[2002]4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你县部门县属集体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个别企业如因停产等原因确实无力缴费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关于“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保障待遇”的精神,妥善处理。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你局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慎重处理。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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